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6-08-08浏览人数:
1、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直属子公司。
3、公司融资实行预算管理。年度融资总量控制在增幅20%以内,年初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算。
4、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5、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要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兼顾公司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陷入因到期不能偿债困境。同时确保公司资金链不断。
6、公司管理层是唯一有权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的机构。
7、公司财务融资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备案。
8、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报请公司管理层同意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或债务性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或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等工作。
9、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要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融资原则上不得通过社会中介,以便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殊需经过社会中介的,需提请公司管理层会商统一后,方可聘请社会中介洽谈融资事项。
10、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融资决策程序:财务融资部根据公司融资计划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11、公司准备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的,由财务融资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12、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13、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
14、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直融产品的,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因素。
15、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公司通过发行直融产品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直融产品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16、公司应当按照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流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17、公司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债息支付环节管理,对偿还本息作出适当安排。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18、公司应当加强融资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要求。
19、公司财务融资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审计。主要包括:融资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20、财务融资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1、公司董事、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2、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