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飞速发展。但因我国债市是多部门分业监管,资信评级市场也对应人为分割,这种混乱及其带来的成本、矛盾和冲突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对比其他国家都颇为罕见。
国务院昨日发布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提出,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
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这意味着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这三家信用债监管部门将统一规则,避免发行套利。这也是债券部际联席会议一直讨论和推进的话题。”财新网援引接近央行人士解读称。
但联合信用评级研究总监,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许余洁在《中美债券市场差异折射我国债市多种弊端》中写到,对比美国,债市统一,最基础与最根本,不在于监管统一,而是在于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在于托管结算保证的权利属性的统一证明。
信用债是不同的私人主体发行的债券,其还本付息由私人部门承担,因此其收益率在无风险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溢价,溢价程度取决于发债主体的信用。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与资产支持债券等都属于信用债。
我国的公司信用债分为:
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银行间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公司债(包括非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监管方面:
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的监管;
央行负责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利率和汇率衍生品等的发行管理;
证监会负责可转债、公司债券(2015年起已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和在场内市场交易的衍生品发行管理;
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
银监会除了会同央行参与商业银行金融债等债券的发行监管外,还负责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券的发行管理,以及银行参与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利率、汇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保监会负责审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以及保险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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