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6-08-08浏览人数:
1、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并以此刻制印章。公司的印章及所属各部门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到有资质的刻字社按规定规格刻制。
2、实行印章统一管理。母公司及直属子公司的行政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公司法人印鉴统一集中专人管理;公司财务章和法人印鉴要分开保管,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印鉴自行保管,相互牵制。
3、公司各部门印章,一律不得对外使用。凡经济合同性质用印,盖合同专用章。如需要盖公司行政章,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同意。需要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必须先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核,送相关业务部室拟出明确意见,请相关分管领导审核,最后公司总经理审签后,方可用印。凡手续不齐或越权批准的合同、协议等,印章保管人不得用印。公司所有对外稿件、经营性函件等用印必须报领导签发批准。
4、用印时,印章保管人必须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同时核查有无公司领导签字同意。非重要用印可由领导电话批准,但印章保管人必须注明通话的准确时间;传真或其他方式批准的,必须留有批准材料,同时在留存材料中注明,事后由有关业务部门报领导补签,并登记备案。印章保管人发现问题须及时汇报,同时拒绝用印。印章专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5、对外经济担保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否则,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一律不准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擅自用印担保的,其一切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和擅自担保人承担,并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凡未按审核批准程序而擅自使用印章的,或未审核用印的材料内容而盲目用印,以及在空白凭证、纸张、材料的空白处使用印章,不论其主观动因或客观后果如何,都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给予印章保管人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印章交接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接受人和监交人签字,并留存印样和加注日期。交接完成后由移交人将交接手续一份送办公室存档备案,未交存备案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7、办公室负责人要加强印章的使用监督,定期不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同时做好盖章的登记把关和印章保管安全工作。
8、公司相关介绍信由办公室管理。凡因联系工作、开展业务活动等需使用介绍信的,须经总经理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出具,并按规定手续加盖行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