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家乐(客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7-01-24浏览人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高新区、农村经济开发区、大纵湖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农家乐(客栈)”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共盐都区委  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激励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生态区建设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原则,编制“农家乐(客栈)”发展空间布局规划;根据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旅游市场发展趋势和农户家庭经营能力,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龙头带动、整体推进”的原则,编制“农家乐(客栈)”发展体系规划。
  2.全区“农家乐(客栈)”发展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规划以《盐都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盐都区乡村旅游规划》为依据推进实施。
  3.“农家乐(客栈)”的设立和发展应符合我区“农家乐(客栈)”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充分挖掘文化内涵,体现地方民俗特色。
  4.“农家乐(客栈)”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与旅游景区(点)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重点旅游区内的“农家乐(客栈)”发展应符合旅游区规划。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农家乐(客栈)”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5.成立“区农家乐(客栈)发展综合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农家乐(客栈)”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农家乐(客栈)”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6.区旅游局为“农家乐(客栈)”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编制,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行业管理;承担“农家乐(客栈)”发展综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7.镇(区、街道)承担“农家乐(客栈)”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农家乐(客栈)”日常管理及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
  8.引导和扶持重点镇(区、街道)的“农家乐(客栈)”发展以及“农家乐(客栈)”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建立“农家乐(客栈)”协会或分会,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协会会长,经民主选举可以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农家乐(客栈)”经营业主担任。“农家乐(客栈)”协会的设立,应报当地政府同意,经区旅游局审核后,依法登记,并纳入区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9.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家乐(客栈)”经营户的监管,对按规定亮照经营的“农家乐(客栈)”,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政策引导,合力扶持
  10.市场监督、税务、卫生、规划、财政、住建、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业主应主动、快捷、优质地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它前置条件。
  11.规模较大、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家乐(客栈)”综合经营户,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经审定后,在政策上享受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12.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休闲度假产业,发展“农家乐(客栈)”经营,且发展有规模、上档次,有一定带动及示范作用的,适用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13.在符合“农家乐(客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产或土地为“农家乐(客栈)”发展提供支持。坚决禁止借发展“农家乐(客栈)”为名新征土地面积,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
  14.区财政设立“农家乐(客栈)”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农家乐(客栈)”发展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助,对“农家乐(客栈)”协会的扶持、“农家乐(客栈)”的改造提升、宣传促销的补贴以及对有规模、上档次、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家乐(客栈)”经营户的奖励。改造提升户经验收合格实施费用奖励:改造提升项目设计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片区公共部分改造提升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项目监理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农家乐(客栈)自身范围内改造提升施工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对农家乐(客栈)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奖励,依据参与改造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150平方米及以上奖励5万元,100平方米及以上奖励4万元。
  15.推进信用村建设,开展“农家乐(客栈)”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农家乐”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小额信贷,允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家乐(客栈)协会为农户发展“农家乐(客栈)”所需贷款提供担保。
  16.经区旅游局审定,依法登记,并纳入区旅游行业管理的“农家乐”经营户、“农家乐”协会,由区旅游局提供统一的促销服务和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17.“农家乐(客栈)”发展重点镇、村以及“农家乐”产业发育较为完整的重点区域,列入区旅游局对外宣传促销名录,对外统一包装营销。
  18.鼓励“农家乐(客栈)”协会组团参加区统一组织及推荐的促销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示展销性质等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补助(指各级补助总额)。自行组织参加区外促销活动的,经审核,给予不低于30%的摊位费补助,补助经费在“农家乐(客栈)”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19.对“农家乐(客栈)”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重点区域的环境承载力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生态区建设体系,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产品,由政府免费提供。
  20.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向“农家乐(客栈)”发展重点区域倾斜。美丽乡村、休闲乡村、文明村、文明镇、农村社区卫生网点建设等要重点向“农家乐(客栈)”发展相对集中、发展前景好的区域延伸。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美丽乡村”工程等,主动为“农家乐(客栈)”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硬件条件。
  四、提升素质,打造精品
  21.区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盐都区农家乐(客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每年组织1-2次“农家乐(客栈)”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免费业务培训。
  2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农家乐(客栈)”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农家乐(客栈)”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要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23.区旅游局及相关部门制定《盐都区农家乐(客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及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对“农家乐(客栈)”的等级评定,授予相应的星级。
  24.“农家乐(客栈)”经营者按照《盐都区农家乐(客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申请“农家乐”星级评定。获得五星级标志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四星级标志的,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三星级标志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二星级标志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一星级标志的,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费用从“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5.“农家乐(客栈)”星级评定由“农家乐(客栈)”经营户自愿申请,不收取费用。
  26.本意见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